|
|
进口商品包装及标签CIQ检验检疫的一般要求
|
|
在中国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遵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的。
法定书写语言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销售包装上必须列明的数据内容
产品名称
产 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2)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 明显标注(1)或(2)规定的一个名称。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 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 /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予以确定。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产地
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其它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形码。
内地生产并在内地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使 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 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