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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出口商AQSIQ质检总局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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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早前制订《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并以此建立食品企业信誉记录管理制度,相信会提高具良好信誉的食品企业通关报验时的效率,新条例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涵盖的食品种类非常广泛,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及其他食品。
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内地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以下统称进出口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的备案管理。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数据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数据的核查等工作。
1.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申请备案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 (所需数据如附件1 ),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数据,并承诺所提供数据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资料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数据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数据。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已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将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布。公布名单的数据报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2.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在中国内地 (包括内、外资) 的进口食品收货人 (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数据: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影印本并交验正本;
(3)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 两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食品品种、数量);
(7)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收货人提交备案数据并准予备案后,将会获得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数据。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申请数据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数据报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资料实施监督抽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数据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资料,通过查验有关证明资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数据。对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资料。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资料的,应当将有关记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数据与备案数据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数据。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数据的,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同时,内地的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数据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中国这次除了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外,同时亦建立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早前同时颁布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进口食品收货人 (下称收货人) 对上述食品需要建立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数据的档案 (纸质或电子),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1. 收货人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 (境) 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同时,收货人应妥善保存下列进口记录档案数据: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 (境) 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应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指派专人负责。
2. 收货人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 (使用人) 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数据 (记录要求可参考附件2)。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数据 (记录格要求可参考见附件3)。
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数据: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数据。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
附件1:食品进口记录所需数据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
进口日期
食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重量
货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原产地
输出国家 (地区)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 (如有)
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
出口商/代理商名称
出口商/代理商联系方式
贸易合同号
进口口岸
目的地
国 (境) 外检验检疫证书等证书编号
报检单号
入境时间
存放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附件2: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所需数据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备案编号
销售日期
进口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重量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购货人/使用人名称
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
出库单号
发票流水编号
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备注
附件3: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所需数据
编号
日期
进口食品名称
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
涉及产品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规格
数量
重量
自查分析
应急处理方式
后续改进措施
部门负责人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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