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留样观察
1、中心检验室应设立留样观察室,建立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留样观察制度,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数、数量、观察项目,观察期限,留样时间等,指定专人进行留样考察,建立留样台帐(有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检测项目、数据、日期、结论等)留样样品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的药品保存三年。
2、设置的留样观察室应能满足留样要求的场地,室内有足够的样品存放设施,应填写留样样品质量变化通知单呈送质监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呈报有关部门。
3、留样观察结果应有记录,定期书面总结。产品留样期间,出现异常质量变化,应填写留样样品质量变化通知单呈送质监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呈报有关部门。
4、产品一般应按批号留样,留样数量为全检量的三倍,产品留样宜用原包装。
九、稳定性试验
1、质监部为开展对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的有计划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物料储存期,为制定药品有效期提供依据。
2、稳定性试验的内容:
(1)加速破坏试验,预测样品的效期。
(2)样品在规定保存条件下观察若干年限的检测结果。[本文共有 7 页,当前是第 4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