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场管理
1. 为防止混药事故,各生产班组在更换生产批号、生产品种及规格前,应组织人员进行彻底清理作业场所,由班组长进行全面检查合格为止。
2. 清场工作应有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3. 清场结束由质检人员或车间专职人员复查合格后,发给“清场合格证”,作为下一个批号、品种或规格的生产凭证,并附于批生产记录。未取得“清场合格证”时,该生产班组不得进入另一个品种的生产。必须进行重新清场,经再次复查合格,发给“清场合格证”方可生产。
4. 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