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一般检查法
药材取样法
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供试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原则如下: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供试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供试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一般药材100~500g;
粉末状药材25g;
贵重药材5~10g;
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
如药材的个体较大时,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分别抽取。
四、将所取供试品混合拌匀,即为总供试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后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供试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平均供试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本文共有 79 页,当前是第 17 页] <<上一页 下一页>>